第二章:買票大觀園——推陳出新的賄選手法
金錢,不再是買票唯一工具
台灣的賄選文化,不是單純的市場商業交易,而是夾雜著複雜的中國國民黨恩庇侍從關係,也利用威權司法操作,以利於樁腳賣命依指令進行,並遵循各自的人脈網絡進行買票,才能順利達到交換選票、獲取勝選,得到掌控政權目的。
針對賄選所利用的恩庇侍從,東海大學教授陳介玄就社會學的觀點,將其人脈網絡的形成模式分成三種:派系網絡、樁腳網絡、俗民網絡。地方派系所經營的形形色色、錯綜複雜關係,構成多元化的型式,做為各型樁腳買票系統之人際關係的路徑依循。
研究台灣選舉的美國學者雪萊里格爾(Shelley Rigger),則把樁腳也歸類為三大類:政治性樁腳(例如村里長、鄰長)、社會性樁腳(社會或商業網絡)、組織性樁腳(農會、工會等),與陳介玄的歸類方式與名稱頗相似。這些人際關係網絡,是傳統賄選動員的基礎脈絡。
王金壽教授研究指出:「樁腳並不是任意隨便向與他熟識的選民買票,而是向與樁腳有一定社會關係的人買票。而且經過詳密的買票作業分配方式,與選民最有密切社會關係的樁腳,將被分配到向該名選民買票。一般選民很難拒絕這種夾雜社會關係動員的買票,社會關係不僅保障了賄選的不被檢舉,同時也使得買票與選舉動員的效果達到最大。」
什麼是「社會關係」?動員的脈絡又是如何?他認為賄選幹部不怕被抓的理由,一是政府不會抓,二是所有候選人幾乎都有買票。但以上理由,不足以解釋選民不會檢舉買票。
王金壽表示:「一般選民之所以不會檢舉,或願意接受樁腳的買票,是因為向他們買票的樁腳和選民有某種程度的社會關係(親戚、朋友、鄰居)。檢舉買票,代表檢舉者與樁腳之間的社會關係的絕裂,每當一個樁腳只負責近親或是社會關係密切者,就同時替買票建立了穩固的防護網。」
台灣民眾對賄選多所詬病,國內學者對此也有頗多撰述與研究,歐美是民主政治起源地,其實於實施民選初始,也走過賄選的難堪過程。
早年於國立政治大學任教的項昌權教授,就過去辦理選務有如此描述:「在一個沒有民治習慣的社會……在初學民主的國家,選舉發生情弊在所難免的。早期的選舉賄賂,大都一包味精、一包香菸、一塊肥皂,或者10元、20元,至多50元。
因訟案被傳至法院應訊,已經倒楣得不償失,如果承認還要判刑更是受害,所以受賄人大都否認,免得受害。在第四屆省議員與第六屆縣市長選舉監察檢討會議,主張增訂檢舉賄選給獎辦法列入檢討結論。」
東海大學邱英智碩士論文指出:「台灣選風的敗壞,自何年何屆選舉開始?並無定論。1946年台灣省參議會選舉,幾無賄選情事,為多數訪談對象所肯定,但是自1950年第一屆民選縣市長選舉開始,送味精的賄選行為已漸漸產生,至第五、第六屆縣市長選舉,金錢的污染遍及全台。」
中山大學吳俊昌1992年碩士論文有一番見解:「買票模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傳統式,另一種則名為方塊作戰。傳統式的買票作業由候選人的樁腳們,抄下可掌握的選民名單,交由總部核對姓名、地址、投票資格、是否重複等,再將錢交由樁腳下去發放。其優點在於不會浪費過多人力與時間,缺點則是難以掌握游離票。
方塊作戰模式則將選區分成若干區域,以人際關係(通常是地緣)為基礎,進行買票作業。優點在容易掌握選民動態,而缺點則是需要付出大量人力與時間。這兩種方式是台灣買票動員中最為常見的模式,事實上候選人往往並採此兩種方式。」
政治大學陳陽德1988年博士論文,曾把上述選風敗壞歸因於「一個單純社會開始邁入劇烈變化的時代。」不過,成功大學教授李伯岳指出:「然則在賄選盛行的情況下,政府執法單位缺乏能力加以取締或究辦,而多數民眾亦不視收受賄選金錢或財物等,為嚴重之違法或悖德事件,如此對於民主政治的確立,自然有極大妨害。」
政治學者吳重禮、嚴淑芬也就文化、制度、政黨、候選人層面做出分析,認為不管賄選的成效如何,由於有諸多賄選動機交雜存在,使得從事賄選者大有人在,且賄選動機甚少是單一面向,並都希望透過賄選,達到利於勝選的多項目標。
在此一時期的賄選,漸漸走向以現金買票方式進行。檢調司法單位對賄選不作為時,選前要求地方樁腳「期約」選票,或於選後依得票比率「後謝」。如果採用現金進行的操作的話,最為簡單順暢;當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崩潰後,現金買票卻是人贓俱獲的最佳證據。
各政黨因為查賄政策,隨即依黨性與地域風俗民情等,迅速改變行賄手法。在中央與地方政黨輪替之後,從以往的現鈔買票,改以遊走法律邊緣,各自衍生出對己黨最有利的動員群眾與賄選模式。
最典型的就是「假造勢真出遊」、「假募款真餐賄」,參加造勢也順便出遊,真正購券者少,「吃免驚」者多。真假夾雜、有無各俱,黨工與樁腳各顯神通,以利於日後檢調查獲時,都有人證、物證可當遁詞。
針對歐美國家早期賄選情形,政治大學江肇國2004年碩士論文則指出:「買票行為可追溯到民主政治起源的英格蘭,當時具投票權的貴族階級,以招待選民飲酒與食物為主。當政黨與合法選民數量大增後,送禮與金錢等行為更形普遍,暴力威脅、軟禁選民等行為也時有發生。
選舉時,許許多多站壁的選民徘徊逗留,目的就是為了等候尋找最高價的買者,以便出賣選票,民眾咸認出售選票也是自己的權利之一。
美國俄亥俄州亞當斯鎮由於選民彼此熟識,是提供樁腳買票很好的社會情境,候選人要求在選票上做記號,以確認銀貨兩訖,候選人也會請投票所官員查看選民是否投下相符的一票(亮票)。
監票員還會觀察選民投票時肩膀的動作,以判斷選民所投的是哪位候選人?而選民也普遍認為,買票錢是前往投票所花費時間的合理補償。甚至有政黨付錢,勸使對手的支持者在家不去投票。」
從以上研究與描述,西方民主的初期,賄選、暴力與選舉也是如影隨形。台灣民主制度逐步建立,人民投票權的行使也只歷經數十年經驗學習,傳統以金錢、賄禮等賄選模式,在社會變遷中也有諸多變化與調整。
綠營,獨特的收買模式
隨著司法獨立改革,以及國民黨恩庇侍從主義的崩潰,加上工商發達、人際社交往來頻繁,政黨、政治人物、候選人為因應司法查察賄選法令,以各種技倆加以規避,賄選模式也隨時代、地域、族群不同而隨機調整。
買票技巧猶如變形蟲的例子,隨處可見,1980年代後期,民間流行「大家樂」、「六合彩」賭博,有意行賄的候選人與樁腳,於選前即依附於時興玩意,以利其競選買票。
政治大學王亦彬碩士論文提到:「在1992年立委選舉,出現了一種彩券式的買票方式,又稱為選舉六合彩。彩券式買票的運作有兩種模式:第一是由候選人的樁腳開盤與選民對賭,賭勝者可得到一定倍數的獎金;第二種則請選民先繳交若干費用購買餐券、競選衣帽等當作憑據,如候選人順利當選,則可憑餐券衣帽可換回不等的現金。
這樣的買票方式,一來可利用選民想贏錢的心態,激勵選民積極拉票;二來就算面對檢調查察,候選人犯的不過是賭博罪,不會被判決當選無效,也不會影響當選資格;且就算不幸落選,候選人也還有一筆不小的賭金收入。」
台灣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亦即採罪刑法定主義,法無明文規定的就不罰,讓有意行賄的候選人、樁腳,設計出形形色色花招。
即使遭到查獲,由於依法無據,即使遭起訴,最後在律師舌燦蓮花的巧辯維護下,終究難以定罪,故「年年出新招、屆屆耍花樣」,勇於跟查賄行動近身纏鬥。
每當新的行賄手法出現,查賄機關只能在事後亡羊補牢,在媒體與民意的嚴厲批判聲中,或者在選後的檢討會上,提案修改查察賄選法令章則與要點。
如需修法者,由法務部轉送行政院,再轉送到立法院﹔即使排入議程,在政黨與特定黑金立委層層「把關」下,所增修法條不是尚有漏洞,就是互有矛盾。行政機關為迴避上述困境,只能在頒訂行政查賄要點中,擬具較嚴密的規章,以便對付政治人物與樁腳機伶買票手法。
賄選手法可說是林林總總,不一而足。歷次選舉之前,法務部都會召開選前反賄選及查賄工作座談,並就新的賄選模式擬定新的反賄選策略。
比如2005年的三合一選舉,賄選花招百出,根據法務部「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及第七屆立委選舉反賄選及查賄工作綱領」,其中即擬出「本部就目前蒐集之情報資訊,尚發現下列賄選手法,請各檢警調機關應特別注意防範:(1)藉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現金買票。(2)分段接力買票之方式。(3)車上交付現金賄選之方式。(4)以拉抬股價等方式賄選。」
黨外時代與民主進步黨初創時期,只要選舉提到賄選,常跟國民黨陣營聯想在一起。早期地方士紳大都靠向國民黨,國民黨也都眼尖的儘找些闊爺出來參選,一來有錢好輔選,二來士紳平時人脈廣闊,可用來動員買票的網脈多。部分選民則視選舉賄款為「爺兒散財、政府退稅」。
反正,司法查賄政策冷漠低調,碰到對手大張旗鼓的反賄選挑戰,金牛候選人態度曖眛、閃躲迴避;如果下游賄選被抓,樁腳自行擔待,競選總部迅速切割斷尾。若不幸幹部或總部被人贓俱獲,立刻承認係報恩自掏腰包,候選人以忙於競選、對賄選情況一無所知而撇清。
草根起家的民進黨早期加入者巨富商賈不多,少數財力不錯的參政者,礙於黨的人脈、社團、組織動員網絡有限,還是只能停留在「揭發弊端、文宣造勢」、「搖旗吶喊、野台造勢」方式,聚攏人氣與拉抬選情。
即使有錢,也發不太出去,或不太敢發出去,更礙於既然痛責對方買票,自己有錢也不好意思買票,或只能「點」狀發放,所以只能一路高喊「抓鬼」、「反賄選」口號。
民進黨候選人選前常找對手簽反賄選公約,或到神壇斬雞頭、到城隍廟詛咒,或在鄉下貼「買票死了了、賣票死翹翹」靈符等,利用宗教習俗嚇阻善良選民,也利用反賄選噱頭搏得媒體版面,真是省錢省力。
從經濟上來講,利用各方盲從、無帳捐輸、游(油)刃有餘,以此方式打起選戰可說輕鬆愉快。因為執綠旗參選有這種優勢(有人說成好處),執政期間,私下的「政治獻金」更是數倍成長。故從中央到地方,不管派系、山頭、樁腳幹部,護己地盤者多,擴大社會層面少,從後來的初選「排藍條款」可見。
保護派系或自己拿到綠營代表權,自忖靠著「搖綠旗、穿綠衣」,就可輕鬆享受政治利益。只要代表綠軍選贏了,江山利益儘歸派系幹部或私人;選輸了,還是掌控綠軍在該選區發言與代表權,等待下次選戰機會。
長期的流派鬥爭,加上排擠新血注入,人才匱乏的窘境,從阿扁當選總統八年期間,很多縣市依舊推不出鄉鎮市長候選人,以及28場補選全軍覆沒可以證明。黨的人才缺乏與戰力疲態,顯露無遺,卻少見反省與改革計畫。
地方山頭仍然大言不慚,高嗆30年前的「不支持綠營就是不愛台灣」口號,自欺欺人。霸佔地盤、鬥垮同志,讓掌握中央執政資源的民進黨,選戰模式慢慢走向迂腐短視路線。
有怎樣的執政黨就有怎樣的反對黨,日益茁壯的民進黨在羽翼漸豐,以及從地方到中央得到政權之後,手握龐大行政資源,不但有樣學樣,也針對支持者的特性,發展出政黨獨特屬性的賄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