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解放的是性,還是正義──回應〈性騷擾受害者的性解放〉一文
從2010年起,台灣經歷了一波又一波受害者權利意識覺醒的司法改革潮流,「受害者」不再意味著權益受到侵害,無助被動、需要幫助的可憐人,相反地,他們如同電影角色蝙蝠俠或貓女,因著受害經驗經歷了變身,從可憐兮兮的歹命人轉成為主動爭取受害者法律權利落實的社會運動鬥士。
環繞著「受害者」新身分的出現,有了新的社會互動倫理,每逢刑案新聞爆出,最常聽到的是,「不能強迫受害者原諒」;遇到刑法條文的增修,最常被提及的論點便是,「只有受害者有權說話」。
在台灣沒有哪個案件的受害者,曾被要求進行再教育,認為他/她們的「受傷害」經驗絕大部分是被社會建構出來的,所以他/她們必須自我解構,以獲得真正的平反。獨獨性騷擾案件是個例外。
按日前在臉書上瘋狂轉載的〈性騷擾受害者的性解放〉一文,為了追求性解放,受害者必須進行自我再教育,「把自己經驗的複雜度與社會脈絡攤開,拒絕那些強加於己身的、連同溫暖同情與關愛保護而來的污名,要求得到真正的平反。」
讓人不解的是,建構論的適用範圍不單在性騷擾、性侵害,解放也可以不是用在性事上。我們為甚麼不去教育遭到偷竊的人,被毆傷的人,家人遭殺害的人,四大皆空?
一個可能的答案是,該文作者王顥中以為,性騷擾,主要是依據保守的性別意識及性道德所建構出來的,而這是要不得的、具有壓迫性的結構。為此,作者才會在文章中建議,被性騷擾者的真正解脫之道,就是要拒絕把性看的很重要,而且「越是極端的保護(包含各種防止『性傷害』之措施),就越是強化『性』的特殊、珍稀,更強化『受害者』所受之『傷害』」。長此以往,「只會慣性地生產出更高強度的傷害性,並且預演出下一位可能的 『受害者』」。
作者的論點,有幾點值得商榷。首先,性騷擾違反的是性自主,不是性道德。性自主是人身自主權的一部分,如果一個人連autonomy都不重要,那真的是,不知道還有甚麼是重要的。這跟保守的性道德,把性看得比天還大,根本是兩回事。即便性道德再開放的性工作者,也有自己的自主權,也可以在公車上大喊色狼!
在一個婚前性行為已經越來越開放的台灣社會,受害者不再是之前的受害者,受害者心裡想的不是過去的「社會會把我看成萬劫不復,被奪去了一輩子無法復原的那個『』的可憐蟲」,而是「你根本不是我的菜,我就已經不爽了,你還來動手動口幹嘛?誰立你作先知,來開發我的性想像?」
連帶地,在禁忌接連遭打破的多元社會中,有關於性解放的可能想像,也不該再侷限在「開放與保守」的二元對立框架下來理解。性解放應該打倒的,是任何對於性道德論述的獨斷與霸權,容許多元的性道德價值觀並存。
多元的性道德觀,包不包括傳統守舊的那種?包括。如果有受害者選擇守貞,把自己的性看得很珍貴,他人是無從置喙的。至於這樣的性道德是否就會讓受害者活得很不健康,自我厭棄,甚至覺得自己很髒?這必須要回到各自的脈絡去看,在某些宗教中,伴隨著這種守貞的性道德,往往有相對應的救贖之路。這不是法律該去插手的事。
這樣分析下來,如果誠如作者所言,陳為廷的「性騷擾」事件,突顯了這個社會對「性政治」的認識竟仍極其淺薄,作者對「性政治」的理解,恐怕也難免有些過時、抽離事件脈絡的缺失。
這或許與作者如何切入陳為廷案件來談性騷擾有關。作者大篇幅地敘述自己的經驗,未經反省地把它建構成性騷擾案件通則,連帶使得他的受害者性解放建言顯得荒腔走板。真實的情況是,由於性騷擾案舉證的困難,以及進入司法流程的曠日廢時,大多受害者選擇和解,而不會告到底,甚至不會去報警。成案的,發生在陌生人中間,多半有明確的行為;發生在熟人中,會鬧到報官,多半不是一次的讓人不舒服,能避開的,多會先避開,能用語言溝通的,多半能用語言先溝通。不論是在哪種情況,都有明顯違犯他人意志的構成要件,這不是試探性的追求,不巧沒弄清楚對方身體界限的問題。
若不是作者以己度人的立論,一開始就弄錯重點,通篇在打稻草人,否則我們不能理解,其「要求受害者拒絕旁人的溫暖同情,靠自己」的打高空論調是從哪裡推衍出來的。按照其「越保護,越受傷」的性解放邏輯,性騷擾受害者的解放之路,竟然不是一個更安全的社會,而是受害者的自我教育。
所以,女性坐在公車上睡著,卻不幸被人掐住胸部,她該作的事情不是要求一個更安全的乘車環境,反而是自我教育「這沒甚麼大不了,只是胸部被掐住而已」。
識者不禁會問,當解放是這個意義時,解放究竟有甚麼意義?性騷擾的受害者需要解放的,究竟是性,還是正義?